
慘!下班途中騎車撞上狗,腦出血,算工傷嗎?
一、案情簡介
山東省東營市某公司的保潔員宋某于2013年5月29日上午8:50騎電動車回家途中,遭遇一起與流浪狗相撞的交通事故,宋某因此受重傷,醫院診斷為:腦出血、腦疝、腦梗死、運動性失語、顱骨后天性缺損、肺部感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此事故屬于交通意外,宋某無責任。
據悉,宋某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職工,自2010年4月起在該公司工作,工作時間為7:30-9:30,每月工資1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亦未為宋女士繳納工傷保險。
后宋某向東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并向東營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東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確認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東營市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用人單位對此不服,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發生的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宋女士上班時間私自離崗,而且是因狗沖撞摔倒受傷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也不屬于交通意外,是動物侵權導致,這屬于民事侵權糾紛,應該讓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賠償,不應該定性為交通事故,更不應認定為工傷。為此,該公司先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最后經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支持宋某的工傷結論。
二、案件評析
1、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職工享受社會保險繳納、工資福利待遇、工傷待遇等的前提和基礎。非全日制用工,即通常意義上的“小時工”,是一種與全日制用工相區別的特殊的用工從業形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簽訂口頭協議。”
2、用人單位是否該為非全日制用工繳納工傷保險?
原勞動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對于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多重務工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同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截止目前,工傷保險是國家唯一強制用人單位為其使用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且是唯一一項多重勞動關系可以多重繳納的社會保險,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保護勞動者工傷權益。本案中,該公司未為宋某繳納工傷保險,故認定工傷后,宋某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依法應由該公司全部承擔。
3、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意外”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意外事故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那么,“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意外”,是否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范圍,是否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工傷呢?本案中,宋某所涉事故發生在道路上,且為行駛中的非機動車,因流浪狗突然竄出,第三人無法預見,其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屬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義范圍。
4、遲到早退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相關規定,“上下班途中”必須是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上。但是否“合理”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本案中,雖然公司規定宋某工作時間為7:30-9:30,但她從事的是非全日制性質的保潔員工作,完成固定區域的保潔工作即可視為完成工作任務。該公司辯稱宋某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提前擅自離崗遭受意外,但其并未提供對宋女士工作進行規范管理以及提出特定要求的相關證據。宋某是在完成保潔任務后8:50發生了交通意外,結合事故地點離宋某上班地點距離較近的情況,她發生事故的時間應該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即使宋某存在早退的情形,其違反的是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基于用人單位單方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原則,并不影響其下班途中的性質,故宋某的受傷屬于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導致。本案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應當是在于勞動者自身的主觀目的性,只要勞動者離開單位后徑直回家,而沒有因辦理個人非日常必需的私事存在耽擱、停留的情況,那么從她離開工作單位回到家所需的時間,就是合理時間。
5、民事侵權責任是否影響工傷認定?
公司提出宋某受傷屬于民事侵權,故不應認定為工傷。法院認為,工傷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的性質是不同的,并且不能互相替代。即便存在第三方侵權的情況,也不會影響對是否是工傷作出認定。更何況,本案中至今沒有證據證明引發事故的狗是否有飼養人或管理人。另外,實際生活中,上下班途中事故因素已由機動車擴展到一切車輛和行人,并且與本案類似的上下班途中被狗撞、撞樹、掉坑、車輛故障等意外事故、單方事故也顯現出多發趨勢,有些還涉及到市政設施、第三人、無主物等非常規因素,情況錯綜復雜,難點縱橫交織,也給工傷認定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三、案件啟示
這是一起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工傷維權的成功案例,無論是對勞動用工管理領域還是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單位,都有著不容忽視的警示意義,同時,對于非全日制從業勞動者也有著較好的借鑒意義。
1.用人單位如何合法“規避”用工風險?
對用人單位來說,一定要注重加強勞動用工精細化管理,合理合法的規范用工行為。其一,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要盡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針對其特點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強化考勤和請假等日常管理措施,同時要增強相應資料的法律證明力。如果不把工作做在前面,等發生糾紛時再“喊冤”,那就為時已晚,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二,要做到“應保盡!币磭乙幎閯趧诱呃U納工傷保險,學會規避用工風險。事實證明,非全日制用工同樣存在工傷風險,職工傷亡同樣受法律保護。只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發揮工傷保險的共濟功能,才能有效分散單位的用工風險,為勞動者和企業雙方建立起雙重保護機制。
2.勞動者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對職工來說,平時要多了解一些與自身有關的法律權益,增強依法維權意識,提高對事故的應對和處理能力,遇事要注意收集和留存證據,為接下來的工傷維權增加砝碼,使自己的維權之路少一些不必要的波折。尤其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時報警,讓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明確事故責任劃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263439【法條鏈接】職工發生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工傷?
目前,國家規定應當認定和視同工傷的情形共十種,值得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所稱的工傷既包括因工受傷,也包括因工死亡。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