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撤銷店面拒絕補償員工扣押貨品為“質”
新華報業網5月12日訊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南大街街道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經過近一個月的調解,近日為3名員工爭取到4.85萬元補償金。
深圳某公司一女裝品牌在常州金鷹設專柜銷售,通過派遣公司聘用了3名員工,因金鷹百貨調整撤柜,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雙方未達成一致,造成糾紛,員工將貨品扣押,公司報警。南大街派出所接警后建議至南大街街道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該中心受理后,明確指出員工擅自扣押貨品的行為不對,也不利于解決矛盾。員工也認識到自身的錯誤,當場清點后,將貨品退回給深圳總公司。調解員同時指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過一個月反復協商調解,終于達成一致:由深圳某公司支付3名員工經濟補償金、正常工資、加班工資、年休假薪資等共計4.85萬元。